近日,将于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其中最受热议的当数涉及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户籍注销事宜的第四十六条。为了回应和解答市民、网友们的关注与疑惑,上海公安局于3月21日和3月25日两次在官方微博发布涉及第四十六条的政策解读。25日的最新解读中上海公安局表示,现阶段上海公安机关对出国定居人员不注销户口。
大家要彻底搞懂这个事情,首先需要明白如下概念:
中国国籍:拥有中国国籍的人士被称为中国公民,这个身份的证明文件就是一本中国护照。但是中国护照并不能证明你是否长期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某省某市某区。
中国户籍:这是证明你是长期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某省某市某区的居民资格的,文件证据就是户口本加身份证。
国籍和户籍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必须有国籍方能有户籍;可以有国籍而无户籍(因为长期住国外的);不可以有户籍而无国籍。
我国目前并未出台对于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籍人员户籍管理的新规定,上文中援引的管理规定也是执行了很多年的老政策!
其实第四十六条并不算是“新规”。早在2003年,公安部就颁布实施了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明确规定: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不注销户口,但是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应当注销户口。2005年、2008年、2010年和现行2015年修订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均有针对出国定居人员应当注销户口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只是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细化了操作程序。
针对新规第四十六条引发的热议,上海公安局昨天凌晨再次发布关于第四十六条的政策解读。解读中称,鉴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实施细则尚未制定,关于“出国定居”的法定内涵尚不明确具体,因此,现阶段上海公安机关对出国定居人员不注销户口。
也有不少网友关注,出国注销户口后,如果回国生活户口还能否恢复?上海公安局回应,注销户口的出国人员回国定居的可以恢复户口。其中,具有华侨身份的,由上海市侨办进行审批;不具有华侨身份的,由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曾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在前面提到过的3月8日海外代表与公安部座谈会上,中国公安部相关发言人也表示:正在将护照信息纳入“国民统一信用代码制度”中,使得中国护照也能和身份证一样在中国国内办事出行,保证没有身份证的侨胞的权益。
总而言之,海外华人华侨的回国便利问题与相关权益,一直都受到国内的高度重视。在一项地方性新规刚刚出台之际,理性看待、等待官方解读,才是最好的应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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