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高等法院裁决称,申请爱尔兰国籍的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前一年内在爱尔兰“完整的”居留。这一裁决近日在上诉法院中被推翻。
上诉法院还裁定,司法部长查理·弗拉纳根允许公民一年内有六周的离开时间的做法是“合理的”,而不是僵化的或非法的。
此前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针对一名在爱尔兰大学工作的澳大利亚人而做出的,他的案件使的申请爱尔兰国籍的程序造成了巨大的不确定性。
Roderick Jones去年被司法部长拒绝入籍,原因是他申请入籍前一年有100天在国外,超出了部长要求的六周期限。这100天其中97天是假期,3天是因为工作原因。在Jones提出上诉后,没想到法官Max Barrett在5月裁定,部长允许申请人因假期或其他原因出国六周的自由裁量权做法,是《2015年爱尔兰国籍和公民法》第15.1.C条所不允许的。
法官裁定司法部长对该款中的“连续居留”要求没有自由裁量权的做法引发了巨大争议。这也就是说,申请爱尔兰护照的人必须在申请前一年按照法律字面意思全年“无间断”地居住在爱尔兰。
Jones先生的律师和司法部长的律师在上个月的一次上诉中都敦促上诉法院推翻高等法院的裁决。Jones先生和部长的律师都认为,高等法院对“连续居留”的解释是错误的,但他们在判决的其他方面存在分歧。
代表部长的律师Sara Moorhead SC辩称,应当撤销必须完整居住一年的要求,但部长先生拒绝Jones先生的申请是正确的,Jones先生的上诉应当被驳回。
最终,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一致裁定,高等法院在如何构建相关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其构建“不可行”、“过于字面化”、“过于僵化”,并导致“荒谬”。
最终法院认为部长对Jones先生的申请采取的做法是“合理的”,并减轻了第15分节第一部分的潜在严厉性。她说,部长没有采取过于严格或僵化的政策来理解相关部门的规定。这样做是为了公众利益,这样就能使Jones这样的人就知道如何满足这些条件。Jones先生大部分不在爱尔兰与工作无关,这一事实是“实质性的”,部长的政策并不构成对自由裁量权的束缚,也不是非法的。
Whelan法官说,根据这一政策,爱尔兰司法部长的做法是正确的,护照申请人在申请前一年不得离开爱尔兰超过六周,否则便没有按照法律要求“连续居住”。根据此标准,Jones先生没有在爱尔兰连续居住,申请爱尔兰国籍的要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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