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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时”该如何申报资产?“移民后”该如何合理避税?

来源:浙外出国移民 编辑:外服移民 马上咨询 在线评估

商报经济部首次联合国字号省外服移民

周六独家推出大型发布会,一对一规划登陆美国后的税务/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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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投资移民美国八成是中国人

“大约是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浙江人移民美国的趋势明显。到了2014年,几乎出现了井喷式的增长。提出这一说法的杜一哉,是浙江省对外服务公司的移民咨询部经理。这段时间,他明显感觉到登陆美国的人越来越多了。

 

有一组数据似乎很能说明以上问题:去年,全球获得EB5(美国投资移民项目)签证的数量近8000张。其中,80%左右是中国人。而在申请的中国人当中,江浙人又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

 

在办理移民的浙江人里,年龄结构和移民目的也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浙江人从过去纯粹为了孩子的教育,到如今更愿意全家人一起去美国生活。

 

赴美人群的年纪越来越轻。这一点,杜一哉深有体会:以前来办移民的大部分是50后、60后。而现在,办理的人群逐渐以70后,甚至一部分80后为主。他们的孩子基本上还在念小学、幼儿园。

 

相对年轻的族群登陆美国后,关注点也发生了迁移,像家庭和个人资产方面的规划问题,越来越得到重视。但许多新移民对美国财税政策不熟悉,担心现有资产会被美国政府课税,更担心如实申报资产会给自己带来一系列麻烦。

 

这就是每日商报联合浙江省外服本周六举办大型美国税务知识沙龙的初衷。当天下午两点,省外服移民顾问团队、美国财务会计师张斌、美国移民律师孙虹将到场,将以一对一的形式,为即将着手移民的读者进行财税规划。

 

2011年,美国国税局启动了OV-DI即第二阶段境外账户自愿揭露计划。

 

美国政府连续两次启动海外资产主动申报计划,引起了有意移民美国或正在办理美国移民的申请者忧虑,甚至有人认为美国政府开始彻查公民海外资产,原因是政府国库亏空严重,于是打起了公民海外资产的主意,担心现有资产会被美国政府课税,更担心如实申报资产会给自己带来一系列麻烦。

 

在此,杭州每日商报独家采访了省外服出国服务中心副总经理胡轶峰,请他对美国的部分税法内容做出分析,解除大家心里的疑问。

 

下一页内容:美国政府的主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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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内容:美国投资移民者八成是华人

 

美国政府主要对“特定海外金融性资产”进行征税

 

美国要求申报的是有一定的门槛的,主要是针对2011年后,每年年底累计价值达到5万美元以上的“特定海外金融性资产”(SpecifiedForeignFinancialAssets)而不是全部资产。

 

“特定海外金融性资产”指的是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非上市公司股权等权益性资产,并不包括房产、汽车这类实物资产。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在美国境内居住的公民或永久居民,不管你在美国之外拥有多少房产或汽车或珠宝,只要你的金融性资产(如银行账户)在年末那天累计价值没达到5万美元(且全年之中,没有一天的金额超过7.5万美元),那么,你并不属于需要申报的人士。

 

需要申报的累计价值也与纳税人的居住地有关,如果你在当年没有居住在美国而是居住在海外,你的金融性资产在年末那一天没达到20万美元(且全年中没有一天的金额超过30万美元),也不需要申报。

 

美国实行全球性征税,不过,美国政府征税的原则一向只是针对个人已经实现的收入部分征税,而不是针对个人的资产部分。

 

因此,该法案仍然不会对您所申报的所有金融资产进行征税,税务局也只是针对在原金融资产基础上产生的增量才需要进行报税。

 

胡轶峰说,这短短一句话里,包含了三层含义。

 

第一层意思是,对移民申请者来说,不是绿卡身份或美国公民身份时的收入是不需要被课税的。假设2014年4月20日,您成为了绿卡持有人,4月15日以后的收入才需要缴税,4月15日之前的收入不被课税。

 

第二层意思是,美国政府只对个人资产到增量部分收税,不是对个人的资产部分收税。移民前,已经拥有的存款、房产、股份等都不是美国政府税收征收的对象。但是之前拥有的房产产生的租金收入,原来拥有的股份产生的股息、分红,原有存款产生的利息,以及移民之后获得的工资,薪金等需要进行申报。

 

第三层的意思是,美国政府只对已经实现的收入部分征税。若原有资产还未转移,未交易,未变现,那么账面上的增值是不用申报的。

 

胡轶峰的观点,得到了资深美国注册会计师张斌的回应。

 

根据十多年的从业经验,张斌表示,账面上增值未实现的情形很多,比如房地产的涨价、股票债券和珠宝的增值。因为成为美国居民时从国外带入的财产不必缴税,所以最简单的办法是在登陆前,把账面增值未实现的收入换现,例如把股票抛售、房地产过户。待到获得身份后再用手上的现金投资新的股票和房地产。这样,就不必为这些增值的财产缴税了。反之,若有亏损的投资,也不必急着卖,可以等拿到绿卡后再卖,这样以后可抵税。

 

张斌提醒大家,为了避免日后误征或罚款,申请人最好尽量保存好移民前收入和财产的证明文件。

 

另外,张斌认为,应对全球征税,移民前的税务筹划也很重要。如果能在移民登陆前准备好房产评估文件,准备好当时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对账单,以此证明移民前的房产价值以及存款额度,那么在他成为美国永久居民后,即使把国内房产卖掉后的大笔资金汇入美国,也有依据说明他的财产来源以及界定移民前后的资金性质,避免税务局误征所得税。

 

美国实行全球征税主要包含三层含义

 

另外,美国政府虽然是全球征税,但是并不实行双重征税。

 

这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的个人收入部分已在另一国交税,其应交的税额基本可以直接从所得税表中的应付税额中减掉。

 

如果扣减后,还不足以抵消在美国以外缴纳的税收额度,后十年甚至还可继续抵扣。比如按全球收入计算2013年缴税额度,在中国已被征税1200元,而在美国缴税只需1000元,因为在中国已经征税,所以,2013年,纳税人无需在美国缴税,不仅如此,当2014年,他在美国应交税款1000元时,由于2013年在中国还有200元纳税额度未用,他在美国实际只需支付800元税费。

 

这一点,对于很多打算移民后,仍然打算在国内工作的读者来说,应该是一个好消息。

 

全球征税并不是双重征税

三个案例帮你搞清楚美国税务政策

 

如果,专家们的这些解释还不能让你完全理解美国政府的征税政策。那么,以下这则案例更直观:

 

 

刘先生身为美国永久居民,以美国为主要居住地,在中国有价值800000美元的房产,中国境内有银行存款45000美元。

 

胡先生同样身为永久美国居民,以美国为主要居住地,在中国拥有的房产价值为700000美元,但是在中国的存款基金等价值为145000美元。

 

付先生虽然为美国永久居民,但他一整年住在中国,他在中国拥有的房产价值也为700000美元,但是在中国的存款基金等价值为145000美元。

 

根据他们各自的情况,虽然三位先生的总资产都是845000美元,需要依照FATCA法案要求提交的8938表格申报特定海外金融性资产的只有胡先生一人。

 

因为刘先生的金融资产只有45000美元,不到5万美元的标准,不需要申报。

 

付先生虽然拥有的金融资产超过5万美元,但他没有居住在美国,而是在美国境外,他的申报标准被提高到20万美元,他现有的金融资产小于这个额度,因此也不用申报。

 

另外,刘先生虽然不用申报他在中国的845,000美元资产,可是他需要把他的资产在中国产生的收益所得进行税务申报。

 

如果刘先生的房产在登陆美国一年后,从原价值800,000美元上升到1,000,000美元,那么他的房产虽然有所增值,只要他没有在市场上出售交易,差额的200,000美元就始终不会被美国政府征税,只有在真正卖掉房产的这一年,才需要申报。

 

如果刘先生在登陆前预估到未来房产的升值前景,为了避免日后缴税,他可以在登陆前把房产进行转移过户;反之,他的预计是在登陆美国后房产价值会下跌,他可以在日后再处理该房产,出卖房产所产生的损失可以用来与他的其他收入相抵扣。

 

下一页内容:两个疑问追问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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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内容:美国政府的主要征税形式

 

两个疑惑,追问税收

 

记者问:在国内,不少企业是由企业主个人所拥有。他们通常会认为企业赚多少钱,就相当于自己赚了多少钱。因此,不少老板都有一个疑虑:既然如此,那么移民美国,美国政府会不会变相地对我的企业征税呢?

 

杜一哉:只要他们的企业没有开在美国或者在美国经营生意,那么美国只会针对其个人净增现金收入征税。也就是说,作为企业老板,一般情况下只有发薪水或者企业分红这两部分属于个人净增现金收入,如果数额达到了美国的征税标准,才会征税。

 

对于这一点,其实也有很多合理避税的办法。比如,日常以公司的名义买房、买车以减少个人名义支出等。而对于企业规模非常大的上市公司、集团公司来说,企业主可以通过成立信托基金等办法,达到避税的效果。

 

记者问:确实有一些公开收入的,例如几十万年薪的,那我该如何缴税?

 

杜一哉:根据美国的法规,长期在美国境外工作或居住的报税者,其在美国境外的收入可以有近10万美元/年的免税额度(即60万人民币左右)。如果按照夫妻两人来计算,也就是有20万美元/年的免税额度。并且逐年还有一些递增的空间。这个数额,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是够用了。

 

沙龙人物介绍:

 

会计师(CPA),财务计划师(CFP)张斌,先后受雇于美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从事财税审计及商务咨询,负责为客户群提供专业咨询。曾经成功代表很多客户和国税局、州税局、海关、劳工保险基金等税务保险部门交涉抗辩,为客户节省了大笔税金和罚款。

 

孙虹律师,拥有18年的律师经验,是全美移民律师协会会员(AILA),加州律师协会会员(1994)。自1990年美国国会设立EB5投资移民和1992年设立EB5区域中心项目起,开始研究和从事EB5投资移民申请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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