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员Charles Grassley和Patrick Leahy,提出了两党联合提案,以延长和改革投资移民计划。作为对于该提案的一系列分析,下面是对于资金来源和汇款路径要求之变化的,详尽分析。
1. 发行费必须解释资金来源
当前状况:在2012年的一次利益相关者会议上,时任USCIS(移民局)局长,Alejandro Mayorkas明确表示行政管理费的来源必须予以追溯。但是,在2015年2月的利益相关者会议上,USCIS表示,发行费的资金来源并不需要解释,因为USCIS并没有“要求。。。发行费。。。[具有]合法资金来源的,法律依据”。
拟议变更:在新提案里,USCIS将拥有,要求投资者提供发行费资金来源证明的,“法律依据”。根据提案的,INA 203.5(b)(5)(L) 条款规定,投资者必须证明“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任何用于支付发行费及成本的,资金都需要通过合法来源和方式获得”。
就目前的提案条款,这些拟议中的变更可能意味着,投资者除了需要提供投资款和发行费的资金来源证明之外,还需要证明律师费和申请费的资金来源。
2. 缴税单:投资者必须提供递交I-526申请之前7年的缴税单
当前状况:在递交I-526申请时,投资者并不一定要提供纳税单,缴税单只是证明资金来源文件诸多选项中的一个而已,因为法规中所使用的是选择词“或”。
8 CFR204.6(j)(3)条款的相关规定:
为了证明申请人已经投资,或者正在积极投资过程中,其投资资金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申请必须包括:
i. 外国企业注册记录;
ii. 所递交的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的,5年内的缴税单;
iii. 显示其资金来源的任何其他证据;或
iv. 所有未决的、政府民事或刑事行为的,判决书或证明之公证复印件。
拟议变更:在新提案里,以下语句,被加到 INA 203(b)(5)(L)条款下的相关部分:
i. 如果适当的话,DHS(国土安全部)部长可以要求外国企业家的申请包括:
I. 企业和税务文件,包括:
a. 外国企业注册记录;
b. 所递交的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的,在任何税务辖区内的,7年内的缴税单;
c. 任何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明;以及
II. 所有未决的、政府民事或刑事行为的,判决书或证明之公证复印件。
所以,针对INA(移民与国籍法)新提案的变化可能会要求所有投资人必须提供过往7年的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的纳税申报单。
3. 中间人的身份证明
当前状况:目前,无论是相关法规还是INA,都不要求投资者提供任何兑换美元并向美国转账过程中,所涉及的中间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拟议变更:投资者将不得不提供,所有货币兑换以及投资款、发行费和其它费用转账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中间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 对赠与的限制:赠与只能来自近亲属,而且赠与人可能需要提供缴税单。
当前状况:目前,无论是相关法规还是INA,都未对将赠与作为EB-5投资款作出任何限制。相反,按照USCIS的政策,投资者只需要提供赠与资金的来源证明文件,以及一封投资款的赠与无需偿还义务或期望的书面声明。
拟议变更:投资者可能使用的赠与资金,只能来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另外,赠予行为必须出于诚信,并且不能规避对于许可的收入来源的任何限制。
同时,如果赠与款在EB-5投资款中占“很大比例”,赠与人必须提供递交I-526申请之前7年的缴税单,以及任何针对赠与人的金钱方面的判决文件。 赠与款构成EB-5投资款“很大比例“的具体金额并未明确。
5. 对于贷款的限制:贷款必须由投资者所拥有的资产来担保,而且贷款方必须是“有信誉”的银行或其它有牌照的贷款机构
当前状况:根据8 CFR 204.6(e)条款,以及USCIS的2013年5月30日的EB-5审案政策备忘录,投资者可以选择用存款、设备、房产或负债(本票形式 - promissory note)作为投资款;相关法规仅要求使用负债作为投资款的,投资者需要用其所拥有的资产来担保。
2014年12月之前,USCIS一般都会批准,投资者通过第三方房产来抵押获得贷款的案子。而且,在大多数案子中,第三方往往都是投资者的未成年子女。但是,自2014年起,在没有任何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下,并且没有事先告知利益相关者政策变化的情况下,USCIS开始否决这些案子。否决的依据是,USCIS认为依据8 CFR 204.6(e)条款,这样的贷款认作为为EB-5投资款使用,因为该条款要求负债必须由外国企业家所拥有的资产做担保。
在上述情形中,将投资款归类为“负债”是不正确的。投资者并没有将负债作为投资款进行投资,因为投资者与NCE(新商业企业)之间不存在债务安排;也就是说,两者之间不存在本票。相反,投资者是通过合法获得并持有的资产担保获得房屋抵押贷款,而后用贷款作为EB-5投资款的。因此,根据8 CFR 204.6(e)条款,投资者是将“现金”作为投资款的;而法规并未要求房屋抵押贷款需要用任何个人资产来担保。
拟议变更:在新提案里,“源于负债的投资款能被视为满足了最低投资要求,仅仅只有在该投资款(i)通过投资者拥有的资产担保的情况下。”此外,贷款方必须是“有信誉”的银行或其它有牌照的贷款机构。
首先,看起来,提案可能会使USCIS有权在投资者递交I-526申请之后,决定一个银行的信誉,也就是投资者已经获得贷款并作出投资之后。其次,如果该提案通过,看起来投资者将不再能够,通过公司股权从公司借款作为资金来源,除非发放借款的公司碰巧是有牌照的借贷机构。
6. 投资金额的变化
当前状况:100万美金,或者TEA(目标就业区)的50万美元。
拟议变更:投资金额为120万美元,或者TEA的80万美元。投资金额将根据(CPU)每5年(2020年1月1日起)增长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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