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外服热点】美国EB-5投资移民新提案分析

来源:浙外出国移民 编辑:外服移民 马上咨询 在线评估

参议员Charles Grassley和Patrick Leahy,提出了两党联合提案,以延长和改革投资移民计划。作为对于该提案的一系列分析,下面是对于资金来源和汇款路径要求之变化的,详尽分析。

1. 发行费必须解释资金来源

当前状况:在2012年的一次利益相关者会议上,时任USCIS(移民局)局长,Alejandro Mayorkas明确表示行政管理费的来源必须予以追溯。但是,在2015年2月的利益相关者会议上,USCIS表示,发行费的资金来源并不需要解释,因为USCIS并没有“要求。。。发行费。。。[具有]合法资金来源的,法律依据”。


拟议变更:在新提案里,USCIS将拥有,要求投资者提供发行费资金来源证明的,“法律依据”。根据提案的,INA 203.5(b)(5)(L) 条款规定,投资者必须证明“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任何用于支付发行费及成本的,资金都需要通过合法来源和方式获得”。

就目前的提案条款,这些拟议中的变更可能意味着,投资者除了需要提供投资款和发行费的资金来源证明之外,还需要证明律师费和申请费的资金来源。


2. 缴税单:投资者必须提供递交I-526申请之前7年的缴税单

当前状况:在递交I-526申请时,投资者并不一定要提供纳税单,缴税单只是证明资金来源文件诸多选项中的一个而已,因为法规中所使用的是选择词“或”。

8 CFR204.6(j)(3)条款的相关规定:

为了证明申请人已经投资,或者正在积极投资过程中,其投资资金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申请必须包括:

i. 外国企业注册记录;

ii. 所递交的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的,5年内的缴税单;

iii. 显示其资金来源的任何其他证据;或

iv. 所有未决的、政府民事或刑事行为的,判决书或证明之公证复印件。


拟议变更:在新提案里,以下语句,被加到 INA 203(b)(5)(L)条款下的相关部分:

i. 如果适当的话,DHS(国土安全部)部长可以要求外国企业家的申请包括:

    I. 企业和税务文件,包括:
        a. 外国企业注册记录;
        b. 所递交的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的,在任何税务辖区内的,7年内的缴税单;
        c. 任何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明;以及

    II. 所有未决的、政府民事或刑事行为的,判决书或证明之公证复印件。

所以,针对INA(移民与国籍法)新提案的变化可能会要求所有投资人必须提供过往7年的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的纳税申报单。


3. 中间人的身份证明

当前状况:目前,无论是相关法规还是INA,都不要求投资者提供任何兑换美元并向美国转账过程中,所涉及的中间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拟议变更:投资者将不得不提供,所有货币兑换以及投资款、发行费和其它费用转账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中间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 对赠与的限制:赠与只能来自近亲属,而且赠与人可能需要提供缴税单。

当前状况:目前,无论是相关法规还是INA,都未对将赠与作为EB-5投资款作出任何限制。相反,按照USCIS的政策,投资者只需要提供赠与资金的来源证明文件,以及一封投资款的赠与无需偿还义务或期望的书面声明。

拟议变更:投资者可能使用的赠与资金,只能来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另外,赠予行为必须出于诚信,并且不能规避对于许可的收入来源的任何限制。

同时,如果赠与款在EB-5投资款中占“很大比例”,赠与人必须提供递交I-526申请之前7年的缴税单,以及任何针对赠与人的金钱方面的判决文件。 赠与款构成EB-5投资款“很大比例“的具体金额并未明确。


5. 对于贷款的限制:贷款必须由投资者所拥有的资产来担保,而且贷款方必须是“有信誉”的银行或其它有牌照的贷款机构

当前状况:根据8 CFR 204.6(e)条款,以及USCIS的2013年5月30日的EB-5审案政策备忘录,投资者可以选择用存款、设备、房产或负债(本票形式 -  promissory note)作为投资款;相关法规仅要求使用负债作为投资款的,投资者需要用其所拥有的资产来担保。

2014年12月之前,USCIS一般都会批准,投资者通过第三方房产来抵押获得贷款的案子。而且,在大多数案子中,第三方往往都是投资者的未成年子女。但是,自2014年起,在没有任何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下,并且没有事先告知利益相关者政策变化的情况下,USCIS开始否决这些案子。否决的依据是,USCIS认为依据8 CFR 204.6(e)条款,这样的贷款认作为为EB-5投资款使用,因为该条款要求负债必须由外国企业家所拥有的资产做担保。

在上述情形中,将投资款归类为“负债”是不正确的。投资者并没有将负债作为投资款进行投资,因为投资者与NCE(新商业企业)之间不存在债务安排;也就是说,两者之间不存在本票。相反,投资者是通过合法获得并持有的资产担保获得房屋抵押贷款,而后用贷款作为EB-5投资款的。因此,根据8 CFR 204.6(e)条款,投资者是将“现金”作为投资款的;而法规并未要求房屋抵押贷款需要用任何个人资产来担保。

拟议变更:在新提案里,“源于负债的投资款能被视为满足了最低投资要求,仅仅只有在该投资款(i)通过投资者拥有的资产担保的情况下。”此外,贷款方必须是“有信誉”的银行或其它有牌照的贷款机构。

首先,看起来,提案可能会使USCIS有权在投资者递交I-526申请之后,决定一个银行的信誉,也就是投资者已经获得贷款并作出投资之后。其次,如果该提案通过,看起来投资者将不再能够,通过公司股权从公司借款作为资金来源,除非发放借款的公司碰巧是有牌照的借贷机构。


6. 投资金额的变化

当前状况:100万美金,或者TEA(目标就业区)的50万美元。

拟议变更:投资金额为120万美元,或者TEA的80万美元。投资金额将根据(CPU)每5年(2020年1月1日起)增长一次。

相关新闻

关于我们

浙外出国值得信赖的移民专家,始于1984,30年历程,历年成功率高于同行30个百分点

1份承诺

2013年9月,浙外出国首推《浙外出国移民服务诚信公约》

2大优势

国企背景,始于1984,30年历程;历年成功率高于同行30个百分点

3大安全保障

保障3大安全,即项目安全、身份安全、投资安全

4大服务中心

独特安全移民服务体系,强力支撑移民全过程

外服集团   更好工作,更好生活

浙江外服出国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浙外出国”)是隶属于浙江省旅游投资集团的全资国有企业,也是浙江省最早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最具影响力和权威性的综合涉外服务专业机构。浙外出国旗下的人力资源服务、出国服务、国际教育培训、国际贸易、国际交流等主营业务版块已跃居浙江乃至全国同行的前列。

带着信赖和支持,浙外出国至今已走过跨越发展、缔造品牌的30多年岁月!秉承“更好工作,更好生活”的企业社会理想,浙外出国愿与客户共同成长,共创美好未来!

杭州总部

400-880-5198

杭州市天目山路181号天际大厦16、17楼

杭州宁波温州绍兴舟山湖州金华嘉兴衢州台州丽水义乌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江苏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希腊

爱尔兰

马耳他

英国

葡萄牙

西班牙

=免费咨询电话=

400-880-5198

时间:8:00--24:00

=微信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