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移民法规的背景
EB-5法规的订立与修改
1、EB-5移民法的订立
根据此法案,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人及其配偶、21岁以下未婚子女均可获发二年期的条件式绿卡:
(1) 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对新商业企业或困难企业投资100万或100万以上(特定就业区域为50万)美金,
(2)必须创造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就业机会(或,如果投资困难企业,须保证已有员工的数量会保持原来的水平)
(3)投资人必须通过日常管理或制定策略来参与企业管理二年届满前90天,若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去除条件,而获得正式绿卡。
注意:如果投资使用期票,期票上的款项必须到期即付,而且要在两年条件式身份期间切实付清;否则投资人就没有资格去除条件。
2、EB-5移民法的修正
(1)改“创设”为投资;
(2)投资人可为投资企业的“有限股东(Limited partner)”;
(3)全职工作以一星期35小时计算即可, 而不管是谁任职;
(4)EB-5 Regional Center 的定义放宽明定为能促进出口业务, 改善地区生产力,创造就业,或增进国内资本投资者即可。
EB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订定相当宽松,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及与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资金来源为合法取得即可。资金不限定要经由自己努力赚得,可经由继承或赠与取得。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
EB-5相关的法律法规
1、儿童身份保护法案
2002年8月6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即CSPA)。该法案的出台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随行子女因为面谈时已经超过21岁而失去移民资格的情况。
在投资移民中,申请人的随行子女的年龄将停留在父母的i-526移民申请得到批准的那一天,并且再减去申请审理过程所花费的时间。如果根据该公式算出的子女年龄是在21岁以下,就满足适用CSPA的条件之一。
(注意:在目前EB-5有配额的情况下,子女的年龄就停留在父母的申请提交日)适用CSPA的条件二:申请人必须在i-526申请批准的一年内进行NVC程序,以满足“一年内必须提出有移民意愿的申请”这一规定。条件三:子女必须在拿到签证的6个月内,赴美国报到,否则失去CSPA随行子女的资格。
满足上述3项条件,超龄子女即符合CSPA的规定,仍然可以随同全家一起移民美国。
2、处罚条款
根据美国法典18U.S.C§1325(c)规定,在投资移民的过程中,如果移民局发现管理人是假投资或是提供不实资料,管理人将会被判5年监禁和$250,000罚款。
美国移民局关于245(i)的条例清楚说明,为取得245(i)有会儿适时送到移民局的亲属或职业移民申请案或送到劳工部的劳工纸申请,都必须有完全的手续和真正的事实,所以任何伪假案件都不应成为245(i)优惠的受益人。为了取得245(i)而假结婚,表面上是可以获益,实际上却非如此,因为假结婚一旦被移民局识破,不但拿不到245(i)或者绿卡,而且会立刻列入递解出境类别,以往假结婚只处份外籍人士配偶,新的法律则美国籍或美国永久居民为谋取利益而假结婚者也会受到刑事起诉,公民可能入狱,永久居民可能入狱,取销绿卡,就算逃过一关的话,未来的入籍也受到影响。
3、退件处理
如果投资人的移民申请被拒绝,投资人可以提出上诉:
1.投资移民(I-526)申请被拒,移民申请人可提出上诉或提供更多文件重新办理,
2.领事馆面谈或投资移民去除条件式(I-829)申请时因个人因素被拒,视乎被拒情况决定是否上诉。
3.领事馆面谈或投资移民去除条件式(I-829)申请时因非个人因素被拒,移民申请人可以上诉重新办理;
个人因素
根据美国移民法案,会导致移民签证申请被拒的个人因素包括:
a.健康原因:患有传染性疾病,例如淋病,艾滋病,易传染的麻疯病,肺结核,或者精神疾病;
b.犯罪原因:道德犯罪,非法买卖受管制物品,贩卖人口罪等,其中道德犯罪包括七类:
侵犯人身罪,性犯罪,侵犯财产罪,反政府罪,欺诈罪,有意散发或占有可卡因的毒品犯罪,武器犯罪;
c.安全原因:进入美国从事间谍活动、阴谋破坏、被禁技术的出口、非法活动、或其颠覆美国政府的活动;
d.共产党员:如果投资人是共产党员,但符合豁免条件,仍然可以移民美国;
e.曾遭驱逐出境或被拒绝入境而强制离境者;
f.以诈欺或提供虚伪文件试图取得美国签证(或已得到美国签证)或其他文件,或进入美国境内取得移民利益;
g.曾协助其他外国人非法入境美国者;
h.于美国非法滞留超过180天者;
另外,如果投资人无法证明其投资金额的合法来源,也将导致签证被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