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成立新企业优劣利弊分析
成立新企业,是移民局规定的最为基本的EB-5投资移民的投资模式。投资者可以在美国任何地域创立并经营管理一个新的企业。成立新企业同时还包括了收购并实质性重建一个已经存在的企业,或者扩展一个企业的净值40%或者雇佣的全职职员人数增长40%(至少10人以上),或者多个EB-5申请人同时投资一个企业但他们的投资额度和直接雇佣的雇员平均到每个投资人头上依然能达到美国移民局的标准,运用这些投资手段的投资人较少。
成立新企业要求投资人,1)一般投资金额要求为不少于100万美元。但是如果投资的对象处在美国政府划分的目标就业地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或TEA),即那些人口低于2万的乡村地区或者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50%的高失业率地区,门槛下降到不少于50万美元。注意如果企业条款规定了企业回购的权利,可回购的部分不被计算在投资金额内。2)必须在I526批准后的2年内直接创造10个全职的就业岗位给美国公民或永久合法居民即绿卡持有者或者被批准的庇护者。所谓的直接创造就业岗位,通俗的说,就是必须实打实雇佣10个全职的职员。而所谓的全职,是指每周工作时间大于35小时的职位。不能通过兼干几个职位的工作时间累加来达到一周35小时的标准。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作为最基本的投资方式,创立新企业的优势和劣势。
对于有经营和管理经验的投资者来说,这种投资方式给了投资者最大的自主权,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企业类型和消费受众自由的选择经营的地域,并且经营者可以直接主导企业的日常管理。通过对自己企业的直接控制,可以提高I-829即永久绿卡的获批几率。比如,如果即使商业陷入困境,投资者可以通过追加投资来维持雇员的数量以获得永久绿卡。
但是这种投资模式的挑战也是非常明显的。
总的来说,这种投资模式仅仅适合那些具有丰富的投资和经营管理经验并且他们也有时间在美国直接主导他们的企业的投资者,符合这样的条件的投资者仅仅占很小的比例。
比如,王先生在国内经营连锁快餐店生意长达20年,积累了丰富的快餐经营理念和一定的资金。现在,王先生希望与妻子儿子移民美国,但王先生没有学术背景,当年中学毕业就出来工作养家糊口,全靠多年经验累积才取得了如今的成功。并且王先生希望除了绿卡之外,在美国还想有一定的产业以维持家庭正常运转,于是正托人联系麦当劳准备加盟经营。对于王先生的情况,他的学术背景不足,而他目前的公司又没有美国分支,那么EB-5可能对他是不错的选择,而且他准备从事自己熟悉的产业,所以创立新企业对于王先生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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