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资移民申请材料
一、I-526阶段递交的证明材料
1、一般证据
对于所有投资模式,无论是创立新企业,投资困难企业还是投资地区中心都应该准备的证据如下:
· 资金合法来源证据:
o 公司,合伙以及个人5年内的报税单据
o 国外的公司注册证明用于证明其他收入的来源
o 其他能够证明投资者收入来源的证据
o 经过公证的过去15年内所有的包括正在进行中的与资金有关的诉讼
o 销售和转让合同如果资金是通过出售和转让不动产和公司
o 能够证明财产转移,财产购置的银行证明,持股证明以及租赁合同如果资金来自于相应的来源。
· 企业成立并确实存在的证据
· 能够证明资金的数额和投入符合移民局规定的证明
· 投资者通过管理和策略进行日常运营的证据。(投资地区中心则可以豁免)
· 投资者的头衔和职权的证据
· 如果是合伙,还需要投资者作为合伙人进行管理和决策活动的证据
· 证明至少提供了10个就业岗位给美国工人或者通过合理的商业计划证明至少会创造10个就业岗位给美国工人
o 提交I-9表格如果已经雇佣美国工人
o 提交商业计划能够合理证明在未来两年内至少会创造10个就业岗位给美国工人
· 如果投资者选择的50万美元门槛的投资则还需要
o 商业计划证明至少10个就业岗位已经或一定会在目标就业区(TEA)创立
o 数据证据以及州政府机构文书证明该地区符合美国政府关于TEA地区的高失业率或者属于乡村地区定义
2、特别证据
对于创立新企业,投资者还需要提交证明企业结构的文件,或经商许可,或公司章程。
对于收购困难企业,投资者必须在两年内保住至少10个就业岗位,同时,投资者需要提交报税单复印件,详细的商业计划以及能证明工人资格的I-9表格或其他证明文件。
对于投资地区中心,投资者需要与I-526一并提交移民局随I-526表格一起的标明地区中心的文书。而且投资还需要证明他已经和即将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给美国工人。
二、 I-829阶段递交的证明材料
1、创立新企业
1. 证明企业已经成立的证明如公司结构,联邦报税单等等
2. 证明投资者已经足额投入资金
3. 证明投资者在两年临时绿卡阶段内维持了对新企业的投资,证据包括公司发票和收据,银行文件,合同,联邦或州的报税单据复印件,季度税务报表,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等
4. 证明投资初期和现在的雇佣工人情况,证据包括I-9雇员报税表格和其他税务表格,工资单等等
2、投资困难企业
投资困难企业的投资者除了提交上述所有证据外,投资者还需要证明维持了现有的就业岗位。
3、投资地区中心项目
除了上述证据,对于增加就业的要求,投资地区中心的投资者需要证明其资金投入与其商业计划一致以满足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就业岗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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