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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移民绿卡还是EB-1C跨国公司经理绿卡?

来源:浙外出国移民 编辑:外服移民 马上咨询 在线评估

    最近几年通过EB-5投资移民绿卡移民美国越来越热。尤其是今年,随着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纷纷提高投资移民门槛,特别是加拿大一下子将投资移民额度缩减暂停,魁省移民额满,美国投资移民开始备受关注。目前美国投资移民只要50万美元(通过区域中心项目)是发达国家中最低的,虽然拿到的美国绿卡有条件限制,需要在两年后申请条件移除,但是最后拿到正式绿卡的人不在少数,而且根据移民局公布的数据,最后绿卡成功的概率也较高(大于86%)。因此今年美国投资移民申请人数激增,今年前两个季度美国移民局的EB-5签证发放数量已经接近去年全年的数字。

   对于外国的企业家来说除了EB-5投资移民绿卡之外,EB-1C跨国公司经理绿卡也一直是一种可行的方案。尤其是移民局最近公布的新政策允许对申请EB-1C绿卡的I-140表格进行加急处理,大大缩短了绿卡申请的时间。本文想对这两种绿卡途径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和对比,希望能使移民申请人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最佳的移民安排。

A. EB-5投资移民绿卡的条件

    EB-5投资移民可以分为自行投资移民和通过区域中心项目进行投资移民两种。自行投资移民需要自己设计项目进行投资,通常需要100万美元的投资(除非能够投资于高失业率或乡村地区),另外投资人还必须直接创造10个全职的工作岗位给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等可以在美国合法工作的人,并且必须一直维持到绿卡转正。因为所需资金和风险都很大,所以这种方式目前并不流行。

    另外一种目前最流行也是最简单的方式是通过区域中心的项目进行投资移民。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不需要什么特别的条件,没有学历和工作经验的要求。只要外国投资人拥有具有合法来源的50万美元投资资金就可以。另外美国证券法要求,投资人家庭需要拥有100万美元的净资产,或投资人个人年薪达到20万美元以上或投资人及其配偶的共同年薪达到30万美元以上。投资人无需参加项目的日常管理,也可以在美国任何地方居住。简而言之,只要有钱,而且可以说明合法来源的,任何人(不能有犯罪记录)都可以申请EB-5投资移民绿卡。

B. EB-1C跨国公司经理绿卡的条件

    为了申请EB-1C跨国经理绿卡,外国的企业家(必须在自己的企业担任经理或主管的职务一年以上),需要在美国设立自己企业的分公司,然后自己本人申请L-1A非移民工作签证赴美在该新设的美国分公司以经理或主管的名义工作。等到新设的美国分公司成立一年之后,就可以以美国分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申请EB-1C绿卡。

    如果外国企业家已经在美国设立了分公司,该公司已经成立一年以上,并且外国企业家已经持有L-1A签证在该美国公司以经理或主管的身份工作,那么他可以立即提交通过美国公司提交EB-1C的绿卡申请,但是在提交申请的时候,申请人必须满足在持有L-1A签证之前的三年中在自己本国母公司以经理或主管身份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条件。

1. 通过区域中心项目的EB-5投资移民绿卡要求最简单,只要移民申请人有足够资金并能证明合法来源即可。而EB-1C绿卡对于身在本国的外国企业家来说需要经过设立美国公司,申请L-1A签证,最后再申请EB-1C绿卡的繁琐过程。但是通过EB-1C拿绿卡的方式还是会比不通过区域中心的自行投资移民要简单,同样是新设立美国公司,但是通过EB-1C绿卡途径没有创造10个直接工作岗位的要求。

2. EB-5投资移民绿卡需要时间短,只要9-12个月即可,如果在未来的几个月内,EB-5移民申请的I-526表格也可以加急处理的话,投资者可能只需要半年时间就可以拿到绿卡。而通过EB-1C途径拿绿卡即便在申请L-1A工作签证和EB-1C移民签证两个阶段都可以走加急处理的程序,由于EB-1C绿卡需要代为提出申请的美国公司必须成立一年以上,所以走完整个过程至少需要1年以上的时间,除非外国企业家早就持有L-1A工作签证,而美国分公司也早就成立满一年。

3. EB-5投资移民对申请人的学历或工作经验等都没有要求。而EB-1C绿卡需要申请人在本国和美国企业都担任过经理或主管职务,并且在过去三年中在本国企业以经理或主管身份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4. EB-5投资移民,如果投资到区域中心项目,需要一次性打入50万美元。如果不投资到区域中心项目而且自行管理的独立投资移民项目(http://www.xielaw.com/cn/immigration-articles/eb-5-investor/eb-5-investor-choice.html),基本上需要一次性打入100万美元现金或者物质。而EB-1C绿卡途径在设立美国分公司时对投资的资金没有要求,外国企业家可以根据本国公司的实力和美国分公司经营性质和实际需要安排启动资金。有的公司首期投入的启动资金不高,分公司照开。
5. EB-5投资移民,如果投资到区域中心项目,只需要一次性打入50万美元到项目监管账户,等I-526移民申请批准后转入项目运营账户和其他一些小数目额费用外,EB-5投资人不再增加投资数额,也就是说,区域中心项目EB-5投资人投资花费有封顶。不过,不投资到区域中心项目而且自行管理的独立投资移民项目,投资人实际拿出的资金不会有封顶。跨国公司在美国开分公司投资也会根据实际运转费用而不会有封顶的。

6. EB-5投资移民对投资资金来源审查严格,投资资金必须从投资移民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划入投资的项目公司账户。而EB-1C绿卡途径对设立美国分公司所需的公司初始启动资金没有严格的资金来源审核,只要是从本国公司的账户划入美国分公司的账户即可。

7. EB-5投资移民有创造10个全职工作岗位的要求。通过区域中心项目的EB-5投资相对简单,10个工作岗位可以包括直接产生的和间接产生的,实际上就业问题由项目管理方进行统一管理和安排,投资人不必亲力亲为。如果是自行投资移民,那么投资人的投资必须创造10个直接的全职工作岗位,投资人必须亲自招募、管理和记录就业情况,手续十分复杂。而EB-1C绿卡途径对设立的美国分公司没有创造工作机会的硬性要求,相对简单很多。

8. EB-5投资移民拿到的是临时绿卡,需要在两年后申请条件移除。而通过EB-1C拿到的是永久绿卡。但是EB-5绿卡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拿到,通过率高。而EB-1C绿卡是属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的绿卡,要求严格,通过率低。

综上所述,EB-5投资移民绿卡或者EB-1C跨国公司经理绿卡各有利弊。外国移民申请人尤其是外国企业家,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条件进行综合考虑,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绿卡申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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