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两个或以上的地区对某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收入或利润同时拥有税收司法权而向其征税时,便会产生双重课税的情况。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香港居民只须就源自香港的收入/利润缴税,而源自港外的,则一般无须在香港征税。因此,一般而言,香港居民并无双重征税的问题。许多对其居民作全球征税的国家,亦有为他们在香港经营的业务,就其按从香港所赚取的收入而已在香港缴纳的税款,提供单方面的税收抵免。在香港方面,若某项收入除须在香港课税以外,同时须在香港以外缴交按营业额计算的税款,我们在计算该收入的应缴税款时,会允许该等已缴交的外地税款作为开支扣除。因此,在香港经营业务,所得收入一般而言不会有双重征税的问题。
尽管如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认为,与香港的贸易伙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其可取之处。双重征税协定明确划分协定双方的征税权;有助投资者更准确地评估其经济活动的税务负担;并为海外投资者在香港投资提供额外的吸引,同样地,亦会提高本港公司到海外投资的兴趣。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策是建立双重征税协定网络,以降低香港居民及协定另一方居民被双重征税的机会。我们积极与贸易伙伴为达成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涵盖不同类型收入)进行磋商。
由于航空运输属国际性质的业务,航空公司较其他纳税人士容易受到双重征税。而由于谈判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需时较长,香港的一贯政策是在与香港民航伙伴签订的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内,加入为航空公司收入提供避免双重课税的安排。
航运收入是另一受关注的项目。香港已修订法例,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加入提供航运收入互惠课税宽免安排的条文,使香港的航运公司能得到订有类似互惠课税宽免法例的地区的税务宽免。同时,香港又与没有订立互惠课税宽免法例或虽然拥有该等法例但认为订定双边协定更好的地区,磋商航运收入的双重课税宽免安排。
另外,香港也就航空运输及航运收入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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