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公布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规则》,从2010年10月起,香港将根据计划申请来港的投资门槛由650万港元增至1000万港元。政府明令要求1000万港元的门槛,为何到了移民中介手上就能够降至150万港元?“你们为何能比政府规定的金额少这么多?”“150万港元等于是一笔1000万投资金额的利息。我们有一笔1000万港元的香港债券投资产品用您的名字来代持,直至7年后,您和家人拿到香港永久居民资历为止。”“那你们这些投资的钱来自哪里?”“基本都是一些上市公司的现金及投资资金。一般香港上市公司的现金或长时间投资资金会投资于香港市场一些固定收益产品,比如存款证、债券等。这些投资利息这么低,上市公司额外收一笔100多万港元的利息,何乐而不为呢?”
“也就是说,这些一份一份的1000万港元都来自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上的拨备资金或现金流咯?”“是的。这就是为何很少移民公司能做这类服务的缘由。要找到同意合作的上市公司,才能提供此类服务。否则,上市公司怎样会随意让1000万港元资金放在你的户口上?”“上市公司不怕我把1000万港元的钱转移出去吗?”“我们会与你签订一个协议,你只是这1000万港元资金的代持者,且你根本没法操作这个账户里的钱。”“我有什么法律风险吗?你们有成功的案例吗?”“上述方法是在投资移民门槛从650万港元升至1000万港元后才出现的。2012年,我们做了2个这样案例,已通过香港入境事务处的审批,但等待7年拿到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的客人还没有。这类办法很安全。”
以上对话是本报记者与其中一家贴出上述广告的移民顾问公司移民顾问的聊天记录。
今年2月6日,美国证监会指控芝加哥会议中心背反了3项证券法规定,以欺诈的方式出售证券获取了1.45亿美元的投资款和另外1100万美元的管理费。该项目的投资人也以希望投资移民美国的中国人为主。一样是许诺“签证不成功退钱”,一样是带给投资者移民投资门槛的优惠条件,上述香港投资移民服务是不是也有法律隐患,是不是有欺诈嫌疑呢?谁会让你代持1000万港元?一名熟悉香港投资移民政策的法律顾问说:“事实上,上述办法可能存在非常大的法律风险。”
这些风险至少包括:
风险一:背反香港投资移民规定,致使申请无效。根据香港投资移民的规定, 香港投资移民的申请人应将不少于1000万港元投资于获准予的资产投资种别。因此这个投资必须是申请人作出的, 他也应当对投资的账户有控制权。若真如该中介所述,“你只是这1000万港元资金的代持者, 且你根本没法操作这个账户里的钱”,则实际的投资人并不是申请人。这类安排本质上背背了香港政府推出投资移民政策的初衷,即“旨在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来港居留”。因此一旦被入境事务处知晓, 该申请的有效性会有很大风险。
风险二:背反开户银行反洗钱在内的合规规定。在银行开户须进行客户身份鉴别(Know Your Client)程序是一个常识。其目的之一在于明确账户的实际持有人,以确保账户不会被用于从事包括洗钱在内的非法交易。如果真如该中介所述,申请人以自己名义所开设的帐户,实际的控制权其实不在自己名下,且根本没法操作该账户,那其身份则非常类似于一个nominee,即该中介所说的“代持人”。如果其在开户时未向银行方面说明这点,则有开设账户时虚假陈说的风险。
风险三:上市公司操控账户,背反上市规则。该中介还提到, 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一些上市公司的现金及投资资金”。对上市公司可否将资金以这类情势匿名投资于资本市场,这一点是要打一个很大的问号的。一名香港会计师告知记者,如果被股东知道,他们极可能会向香港政府举报该上市公司内部员工擅自挪用资金。“这类情况下,可能不但是证监会,警方都会参与调查。”香港证监会负责人说。“不要说上市公司,如果你有1000万港元,你会甘于7年15%的回报率吗?公司股东在知情的情况下,不可能做出这样的投资决定。这类行动一旦产生,很大多是一些个人或组织,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笔钱挪用了。”上述会计师分析道。
风险四:资金被挪用转移。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该香港投资移民账户其实不在投资者自己的控制下。香港投资移民是一个很漫长的进程。在这7年时间里, 如果产生一些意外的情况,账户内的资金被挪用或转移的直接损失的承担人仍然是申请人本人。不但资金可能面对风险,其香港投资移民计划也会夭折。
当本报记者通过电话向深圳几家范围较大的移民顾问公司查询,他们均表示,公司不提供客户在香港投资资金不足1000万港元的投资移民服务。“万一上市公司破产,或投资产生变化,那申请人极可能没法通过香港入境事务处定期对这些资产的审核。”一名移民顾问公司负责人说。
因此,这类投资移民方式不管对上市公司,还是申请人来说,都是双输行动。“没有一个成功案例”“你们2012年成功的两个案例中是哪些上市公司的钱?如果你有1000万港元,你不觉得7年期的利率不足15%,平均每一年的借贷利率不足2.2%很低,而且若被股东发现,可造成‘挪用资金’的罪名,这样的代价很大吗?”面对这些问题,上述许诺150万港元提供香港投资移民的公司负责人称,需要再了解后,再进行解释。但截至目前仍未答复。
“据我所知,上述150万港元投资移民香港的做法还没有一个成功的案例。”一名中资资产管理公司销售告知记者,除上市公司以外,香港一些小型证券公司亦有将一些大客户不可出售的股票,借贷给香港投资移民的申请者。“这类做法100%会失事。”他说,去年,香港证监会查处了两家从事上述将股票借贷给投资移民申请者的公司。“一般新股上市大股东股票的禁售期最多不超过两年。”他说,将股票抵押在证券公司处的大股东不会7年都不动自己名下的股份,就算是150万港元的回报率,对1000万港元7年期的投资而言也毫无吸引力。而且一旦这1000万港元的股票借出去后,7年的时间里,必须在香港政府的监管下,且不得将资金从账号中取出,只能账户内操作。一般证券公司把这些股票擅自借出去,都触及“挪用客户资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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